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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小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古南街道中山路3号5单元1-1,组织机构代码75927759-0。法定代表人旷宏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袁小容,女,1973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