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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代圣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圣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代圣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住所地:应城市蒲阳大道13号。负责人金红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斯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圣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圣伟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圣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圣伟负担。审判员  丁政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