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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武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户籍地安徽省五河县,现租住安徽省太和县舒乐西路城关社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慧、书记员王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武某驾驶皖K×××××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阜阳市颍泉区阜太路两河口江淮格尔发4S店由东向西由店内驶出,向北驶入阜太路,将扒车的陶某碾压,造成陶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作出的阜公交(六)认字(2014)第1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观察不够,遇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被告人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武某驾驶皖K×××××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阜阳市颍泉区阜太路两河口江淮格尔发4S店由东向西由店内驶出,向北驶入阜太路时,将扒车的陶某碾压,造成陶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作出的阜公交(六)认字(2014)第1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观察不够,遇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6月3日11时许在阜太路两河口发生交通事故,阜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18日对武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武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武某在事故发生后当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4、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赔偿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武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武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二、证人证言1、王某证言:当天上午10点40分左右,我们店里来了一辆格尔发JAC货车来修车,因店里停电无法维修,他就开车走。我看见那辆车从我们院出来上阜太路,一个老婆子在货车右边扒住车头前角,货车速度很慢缓缓上路。我在路边向驾驶员招手示意他停车,等驾驶员看见我把车停下,事故已经发生了。撞到的那个老婆的老公是我们店聘请的门卫,因为她老公收麦,她就在这替换她老公一会。我看见老婆时她在货车右前角部位,在后视镜前面一点。她身材矮小,她扒的地方是一个盲区。我们店里出去的车都要出门证,老婆子就是要货车出门证去扒车的。2、李效某证言:我在阜太路两河口格尔发4S店看大门。2014年6月3日早上8点多,我去割麦,我家属到大门口替我看一会。我对她说,凡是进店里的车辆都不问,但是出来的车都有出门证。我割麦时,有人对我说我家属被车碰到了,我就赶紧到现场。看到我家属躺在车下边,当时她还有意识,还能说话。她跟我讲她问肇事车辆要出门证,车主不给也没有停,一直往前开。后来听说有人看见而且当时喊驾驶员让他停车,说前面轧着人了,车才停下。现场是一辆红色的货车。我家属在他车前边轮胎下。三、被告人武某的供述:当天上午11点左右,我开车到阜太路两河口江淮格尔发4S店去维修我的货车,到地方他们店里人说停电了,我就准备走。刚从店里出来准备右转弯上阜太路,从西边过来一个女的向我招手,我就把车停下,发现一个老太婆在我车右前轮胎下边。我及时拨打了110和120,然后就在现场一直等着接受处理,一直没有离开现场。我从店里出门时旁边都没有人,我正在实施拐弯,不知道老太婆什么时候扒上我的车的,我也没有看见她扒在哪个位置。我驾驶的车是皖K×××××江淮格尔发货车,车是我的,挂靠在阜阳市昊天运输有限公司。我有B2证。事故发生时右边是盲区,我上来是往左边看有没有来车,右边我从后视镜中看没有人,然后我就拐过去向北驶入阜太路。四、鉴定意见1、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2014)病鉴字第1408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陶某因车祸致死。2、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2014)第1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年6月3日,阜太路两河口事故,武某对路面观察不够,遇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直接原因。陶某行为是造成事故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认定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的道路基本情况等,现场有肇事车一辆,肇事者为武某,受伤人员已送医院。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查检验表证明:皖K×××××货车为肇事车辆,其右前轮血迹系碾压行人所留。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成立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意见,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即“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以下范围内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荃代理审判员 曹    洁人民陪审员 宁  国  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雪剑(代)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