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陈依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众望大厦A座13层。代表人刘瀚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龙,天津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环泰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景,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3月3日、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4元,由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冬梅速 录 员 卢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