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5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5184号原告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老槐庄村委会东3000米。法定代表人李志敏,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妮娜,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周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负担一千五百九十四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二千元。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