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华建洪诉李正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建洪,李正本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华建洪,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祥云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被告李正本,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原告华建洪诉被告李正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弟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将承包山上的桉树叶全部卖给被告加工烤油,价款为6万元,动工前付2万元,动工时付1万元,烤到一半面积时付清余款3万元,合同约定施工期到2014年12月31日。原告还口头提出要求被告尽快动工,否则会影响来年生长。合同签订当天,被告支付了2万元,被告动工后未按约支付1万元,直至烤油面积过半,被告仍未支付余款4万元。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因请工问题一直没有动工,拖延了工期,导致桉树叶未能及时修完,2015年1月9日下雪压坏桉树,给原告造成至少5万元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桉树叶买卖款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以下证据:A1、合同1份;A2、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辩称:我只砍了三分之一的树,后来因为树太高,砍不了,就撤出没有砍了,除之前已付的2万元外,我还愿意付之前协商好的1500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将承包山上的桉树叶一次性卖给被告加工烤油,价款为6万元,被告动工前付定金2万元,动工时付1万元,烤到一半时付清3万元,亏盈自付。施工期到2014年12月31日,过期烤不完原告不负责,合同终止。如被告没有遵守,原告可终止合同,款不退。合同签订当天,被告支付了2万元,在动工时,被告未依约支付1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如何砍桉树叶的问题发生分歧,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为了结此事,原告要求被告除之前已付的2万元外,再支付15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也同意再付15000元,但要求在2015年2月春节时付。因双方在付款时间上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本院起诉。对被告砍了多少桉树的问题,双方亦存在争议,原告认为砍了一半不到一点;被告认为只砍了三分之一。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内容可以看出,该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即根据砍树进度分三期付款。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如何砍桉树叶的问题发生分歧,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被告砍了多少桉树虽然存在争议,但最多不会超过一半。与此对应,被告应支付多少价款?对此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到一半时付3万,但此时未到一半,故应按砍树进度来确定付款数额。因双方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后协商以再支付15000元了结此事,此约定与砍树进度基本相符,故本院确定以15000元作为被告应支付的价款。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正本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华建洪桉叶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弟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建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