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尊礼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尊礼,朱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王尊礼。被执行人朱永杰。王尊礼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永杰个人银行存款已被我院另一执行案件冻结,申请人王尊礼已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并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0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