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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尊礼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尊礼,朱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王尊礼。被执行人朱永杰。王尊礼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永杰个人银行存款已被我院另一执行案件冻结,申请人王尊礼已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并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0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