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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中民一监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民一监字第3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大学文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大学文化。申请再审人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张中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调解涉及小孩王某乙的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某某申请再审称,王某乙与其不存在亲生关系,请求撤销原民事调解,对本案进行再审。申请再审期间,黄某某、王某甲共同向本院申请对黄某某与王某乙是否存在亲生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生、近亲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黄某某与王某乙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申请再审人黄某某以检验的样品与送检过程存在问题为由,对该份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请求重新鉴定。被申请人王某甲对该份鉴定结果予以认可。本院认为,2015年2月4日以前,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申请,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黄某某与王某乙是否存在亲生关系进行了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实施后,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规定,本院对于申请再审人黄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黄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交与王某乙不存在亲生关系的其他证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某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京审 判 员  肖义成代理审判员  范 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道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