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咸宁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394-1号。申请执行人叶岚,女,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咸宁市人,住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被执行人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鑫房产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75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泰鑫房产公司在2014年12月30日前为申请执行人叶岚办理好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泰鑫名苑一号楼一层B-111号商铺办理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叶岚(身份证号421202198806271221).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泰鑫房产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