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孟永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永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终字第14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永辉,农民。2014年8月22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保定站派出所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博勋,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魏剑眉,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永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4)曲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永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孟永辉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名,先后多次骗取王某人民币共计17万元,用于赌博、偿还利息及个人消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07年8月认识的孟永辉,当时孟永辉承包着中医院的食堂,孟永辉称有亲戚是在北京日报社工作后退休的,可以通过他拉回废旧报纸卖给曲阳县收废旧报纸的,一车废旧报纸需两万元,卖出去能挣两千元,自己钱不够向王某一万元钱,8月7日王某给孟永辉一万元。大约三个月后,孟永辉称生意不错,就是送第二车后才给第一车的钱,需压资金,向王某借二万元,让王某帮忙在基金会贷款,王某给孟永辉二万元。2008年3月份,孟永辉称压住了两车废旧报纸,向王某借三万元钱,3月7日王某在基金会贷款三万元给了孟永辉。2008年11月份孟永辉称要买下一个饭店,需要五万元钱,让王某帮忙贷款,11月7日王某在基金会贷款五万元给了孟永辉。大概五个月后,孟永辉称从北京拉回三车废旧报纸,钱压着没结算,还想拉三车报纸,让王某帮忙贷款六万元,王某在基金会贷款六万元给了孟永辉。2009年6月份孟永辉称要做扎啤生意,让王某帮忙贷款三万元,王某在基金会贷款三万元给了孟永辉。至此,共给孟永辉二十万元,其中三万元没打欠条,十七万元有欠条,五万元是自己的,在赵某基金会贷款十万元,在孙某基金会贷款五万元。后来听说孟永辉经常在麻将馆赌博推骨牌,每次输好几万,孟永辉也没有转让饭店,只是投资做过扎啤生意。再后来找不到孟永辉了,王某自己还了基金会贷款。2、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孙某曾开办过基金会,2009年王某帮他孟王化村一个朋友在基金会贷款五万元。后来王某说那个人跑了,王某还了贷款。3、证人赵某证言证明,赵某曾开办过基金会,2008年至2009年间王某在基金会为别人贷过两次款,共十万元。后来王某说那个人跑了,王某还了贷款。4、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09年夏天刘某和孟永辉合伙代理青岛扎啤,每人投资三万元,生意不好,投资的钱没收回来。5、证人田某证言证明,大概三四年没见过孟永辉了。孟永辉经营中医院食堂时田某系食堂服务员,王某经常到食堂找孟永辉,说孟永辉骗了他二十万元钱。2009年孟永辉做过扎啤生意,不知道做没做过拉废旧报纸的生意。听孟永辉的弟弟说孟永辉经常赌博,把钱都输了。6、证人孟某甲(孟永辉之弟)证言,孟永辉说过欠王某约二十万元钱,孟永辉做过扎啤生意。7、证人孟某乙、陈某(孟永辉父母)证言证明,孟永辉2010年8月份离家走的,他欠王某钱。知道孟永辉参与赌博。8、证人孟某丙证言证明,孟某丙与孟永辉系邻居,大概三四年没见过孟永辉了,听要账的人说孟永辉欠钱不还,村里人说孟永辉赌博输了。9、证人孟某丁证言证明,孟某丁与孟永辉系前后邻居,经常有人去孟永辉家要账,孟永辉家人2014年春节前搬走了。要账的人说孟永辉以开煤场为名借钱,赌博输了。10、接受证据清单证明,王某向侦查机关提供借条五张,分别为:2007年8月7日孟永辉借王某10000元,2007年10月15日孟永辉借王某20000元,2008年3月7日孟永辉借王某30000元,2008年11月7日孟永辉借今欠王某50000元,2009年4月14日孟永辉借王某60000元。11、辨认笔录证明,王某辨认出孟永辉,孟永辉辨认其向王某所写五张借条。12、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孟永辉牡丹灵通卡6215590200004484416,截止2014年8月22日账户余额为7050.37元。13、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保定站派出所抓获经过及保定市看守所临时羁押人员出所凭证证明,2014年8月22日民警巡视候车室时,将网上逃犯孟永辉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14、曲阳县公安局晓林派出所证明证实,经核查公安系统及公安档案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孟永辉在辖区有犯罪记录。1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孟永辉的身份情况。16、被告人孟永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7年对王某说自己一个亲戚是北京日报社退休的,能拉废旧报纸回曲阳县,卖给做冥币的从中挣钱,先后共向王某借款十二万元。对王某说要买下一饭店,借王某五万元,对王某说做扎啤生意借王某三万元。借钱后没有做废旧报纸生意,没有开饭店,用于还别人利息及自己消费,赌博输了一部分,三万元做扎啤生意赔了。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孟永辉以做废旧报纸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其借钱,孟永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以做废旧报纸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借钱,二者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辩称开始借的三万元没有告诉被害人借款用途及其辩护人提出开始借的三万元没有虚构事实不构成诈骗的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孟永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孟永辉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十七万元。上诉人孟永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其向被害人前期借取的3万元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节,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孟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其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其向被害人前期借取的3万元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节,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的理由,经查,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其以做废旧报纸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被害人借钱,借钱后没有做废旧报纸生意,而是用于赌博和他用,其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其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判已根据其的认罪态度予以从轻处罚,量刑结果亦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故对其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煜审 判 员 于 海代理审判员 庞美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