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司振兴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振兴,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司振兴,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马文刚,男,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李强,男,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振兴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2日开庭,原告司振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00元,返回原告450.00元,由原告负担450.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72.00元。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