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司振兴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振兴,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司振兴,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马文刚,男,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李强,男,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振兴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2日开庭,原告司振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00元,返回原告450.00元,由原告负担450.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72.00元。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