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小毛与肖国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毛,肖国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毛。被执行人肖国盛。申请执行人王小毛与被执行人肖国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遂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国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4)遂执字第153号案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肖国盛所有的位于遂川县泉江东路大道46-1号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参与分配得款1941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941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8975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曾建明代理审判员 何观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