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碑执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季永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季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8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21号。负责人:和春宇,行长。被执行人:季永胜,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季永胜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1098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清偿全部欠款,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10980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