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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5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穆春东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春东,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313号原告穆春东,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被告王凯,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春东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春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春东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春东撤回对被告王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