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穆春东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春东,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313号原告穆春东,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被告王凯,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春东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春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春东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春东撤回对被告王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