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怀执字第0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燕与潘刘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潘刘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怀执字第00130-3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潘刘根,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民一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刘根银行存款7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