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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怀执字第0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燕与潘刘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潘刘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怀执字第00130-3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潘刘根,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民一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刘根银行存款7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