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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胡某,女。被告徐某,男。原告胡某诉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志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虞志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余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