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胡某,女。被告徐某,男。原告胡某诉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志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虞志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余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