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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邓兴奎与被上诉人马海英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兴奎,马海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兴奎,男,汉族,50岁,初中文化,农民,住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英,女,汉族,39岁,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邓兴奎与被上诉人马海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二审期间,上诉人邓兴奎于2015年3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兴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兴奎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邓兴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喜平审判员  朱晓剑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