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宋天红与杜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天红,杜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宋天红。被告杜进荣。原告宋天红与被告杜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天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进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元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15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杜进荣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1日,被告杜进荣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写到:今借到宋天红现金1500000.00元,借款人杜进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张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宋天红与被告杜进荣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借条上约定月息,被告给原告分文未付,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1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进荣返还原告宋天红借款本金1500000元,于本判令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杜进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正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常飞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