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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叶昌建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2514号罪犯叶昌建,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玉环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金义刑初字第13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昌建犯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叶昌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昌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履行罚金人民币3500元,尚有罚金人民币36500元未履行,月消费人民币243.83元,本考核期账户余额人民币1741.64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叶昌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履行财产刑和消费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一年五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昌建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唐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