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70号原告:谢某某被告:梁某某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2日,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决定与被告在庭外解决纠纷,是其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作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