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吴玉民与王志宁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玉民,王志宁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吴玉民,男,52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王志宁,男,3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吴玉民与被申请人王志宁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宁的效益工资25,000.00元,申请人吴玉民已向本院提供现金25,0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宁的效益工资2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明华审 判 员 李海军助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修承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