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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袁志武与王丰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执字第18号袁志武申请执行王丰山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志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丰山长期外出,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栾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淑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