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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蒋红胜诉被告赵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胜,赵德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768号原告蒋红胜,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罗志国,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被告赵德芬,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王文东,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刚,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红胜诉被告赵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红胜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志国,被告赵德芬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红胜诉称:被告赵德芬因资金周转困难,从2011年起酒一直在原告处借用资金。2011年,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3万元,2012,被告分9此在原告处借走资金329万元;2013年,被告又分两次在原告处借走20万元。每次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都向原告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借条,借条均约定月息三分,按季付息。但借款期间被告仅在2013年8月2日支付了一次利息35万元,在2014年1月20日支付了一次利息20万元,以后就再未付息。现每笔借款期限均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本息,但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合计36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增加利息130.32万元。被告赵德芬辩称:我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赵德芬于2015年5月25日前支付蒋红胜借款本金36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880元,由赵德芬自愿承担。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5年4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