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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72号原告:邵某甲。委托代理人:金建禹,永嘉县上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乙。委托代理人:邹永迪,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甲诉被告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甲负担。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