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与朱启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朱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代表人:金建江。被执行人:朱启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3)甬慈商特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朱启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朱启东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康鑫梵石花园16号楼1203室房屋及1号地下室北[-1-220车位、-1-219车位](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3)第180136、180134、180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