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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终裁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文成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文成。上诉人周文成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不字第10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要求确认与村委会1998年签订的土地果树承包合同有效、村委会与旷会公司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形式上是确认合同效力,但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起诉人要求确认村委会与康辉公司签订租地协议无效,起诉人不是租地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裁定对起诉人周文成的起诉不予受理。裁定后,周文成不服,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村委会于1998年签订的合同是土地果树承包合同,属于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村委会、康辉公司为经上诉人同意,将上诉人的承包地由村委会转让给康辉公司,属于对上诉人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非土地使用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迁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审查查明,周文成曾于2013年8月20日起诉河北太合康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退出其承包的2.4亩耕地,停止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排除对其使用土地的妨碍,并赔偿损失。迁西县人民法院在2013年9月22日以(2013)迁民不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2013年12月24日周文成起诉迁西县尹庄乡刘台存村委会、河北太合康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迁西县尹庄乡刘台存村委会、河北太合康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地合同无效,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失。周文成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周文成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文成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尹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