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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贾福信与长春市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福信,长春市益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贾福信,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金东梅,系吉林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44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力,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丽艳,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福信与被告长春市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福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福信撤回对被告长春市益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00元,减半收取3,080.00由原告贾福信承担。审 判 长  陈晓飞代理审判员  江佰彦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