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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关兵与欧阳修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兵,欧阳修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关兵,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申请人欧阳修华,男,1989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申请人关兵与被申请人欧阳修华道路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E*****号小型客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欧阳修华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E*****号小型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