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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申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某。委托代理人:郝彦龙,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再审申请人宋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保民二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某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关于建行卡尾号0087账户100964.15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原一、二审没有判决申请人的探望权,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判决是否承担抚养费,原一、二审在未对该事实查明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申请人承担抚养费,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宋某建行卡���号为0087账户婚前存款余额为429.9元,至2014年1月18日卡内余额101349.05元,二者差额为100964.15元,增加的100964.15元系夫妻存续期间所得,原一、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父母对孩子的探视权是法定的,本案中孩子判归马某抚养,宋某可与马某协商行使探视权,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明确表述宋某的探视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宋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亲子鉴定,在申请再审时申请亲子鉴定不予准许。综上,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苏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