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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希虎与朱希虎、卓勤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希虎,卓勤淑,曹建联,宋跟群,吴秀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225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磊,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登辉,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希虎。被告卓勤淑。被告曹建联。被告宋跟群。被告吴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希虎、卓勤淑、曹建联、宋跟群、吴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闫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