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商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希虎与朱希虎、卓勤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希虎,卓勤淑,曹建联,宋跟群,吴秀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225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磊,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登辉,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希虎。被告卓勤淑。被告曹建联。被告宋跟群。被告吴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希虎、卓勤淑、曹建联、宋跟群、吴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闫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