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镇安县凯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项系山、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安县凯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系山,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28-2号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凯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安县城迎宾路东段凯全商务大酒店*楼。法定代表人:赵勇,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高全,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项系山,男,汉族,农民,陕西省镇安县铁厂镇安太村,现住镇安县永乐镇新城社区碾子湾*组。被执行人姜华,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高峰镇。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凯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全公司)与被执行人项系山、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镇安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由项系山偿还凯全公司借款20万元,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由姜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2150.00元由项系山、姜华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凯全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项系山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凯全公司18万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下欠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申请执行人凯全公司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安县人民法院(2014)镇安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怀军审判员 赵 丹审判员 刘仁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寇文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