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XX、孙玉福与孙玉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孙玉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498号原告XX。被告孙玉福。委托代理人葛月皓,天津市通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13号701-703。代表人吴玉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孙玉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茂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