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富军与陈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129号原告杨富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被告陈凯军,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军诉被告陈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凯军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富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及以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凯军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