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衡水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衡水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73-1号申请人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全,山东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衡水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前么头镇经济开发区桃园村东北。法定代表人魏海团,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衡水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樊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