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某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701号原告杨某,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孙伯宗,四川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欣,四川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华,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华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