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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茂松驳回申请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杨茂松,男,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负责人杨理斌,该支行行长。申请执行人杨茂松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茂松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无给付内容及明确的执行标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茂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