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赵某,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贾某,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金顺人民陪审员 杨俊波人民陪审员 郝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