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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延峰与被告贺少伟、贺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峰,贺少伟,贺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484-1号原告延峰。被告贺少伟。被告贺晓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峰与被告贺少伟、贺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贺晓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开发区桃花园小区5号楼4单元402室的房产一处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及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贺晓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开发区桃花园小区5号楼4单元402室的房产一处的户籍(产权证号:00483**);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