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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世伟与被上诉人曾来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世伟,曾来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曾世伟,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5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晓伟,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曾来相,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6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上诉人曾世伟因与被上诉人曾来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4)崆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世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晓伟,被上诉人曾来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曾世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曾世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世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曾世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军平代理审判员  马小钧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晁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