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管玉高、毛仁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管玉高,毛仁美,管杰祥,管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管玉高。。被执行人:毛仁美,。被执行人:管杰祥。被执行人:管长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管玉高、毛仁美、管杰祥、管长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玉高、毛仁美、管杰祥、管长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管玉高、毛仁美、管杰祥、管长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管玉高、毛仁美、管杰祥、管长玉在银行有存款。另查明,徐永芳与管杰祥系夫妻关系,徐永芳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王逢芹与管长玉系夫妻关系,王逢芹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管玉高、毛仁美、管杰祥、徐永芳、管长玉、王逢芹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