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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金某申请江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江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金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江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金某申请认定江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金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胡毅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