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苏文川与芹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00号原告苏文川,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芹吉胜,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川与被告芹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文川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苏文川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