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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建彪与陈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彪,陈洪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黄建彪。被告陈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彪与被告陈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黄建彪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