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建彪与陈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彪,陈洪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黄建彪。被告陈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彪与被告陈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黄建彪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