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成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成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301号原告秦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农民。被告成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成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