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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周某某,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霞光,鹤城区霞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霞光、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在怀化市农场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由于从相识到结婚时间很短致使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家庭事务不管不顾,且沉溺赌博,经过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仍不悔改,还因赌博多次与原告争吵。2005年被告因在外做了对不起家庭的事情被别人撞破,自此原告心灰意冷,但是为了能让两个小孩有一个完整的家,原告忍住内心的伤痛没有在当时提出离婚而是仅仅签订《夫妻协议书》。原告这样做一是想让小孩健康成长;二是想再给被告机会,但是一切都是徒劳的。被告在后面的时间里仍屡教不改,不尽到一个丈夫、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已经消磨殆尽。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19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自愿离婚,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原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口头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离婚,被告没有赌博、嫖娼,原告没有事实根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7月18日在怀化市龙场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生育有李杰、李述文二子,现均已成年。近段时间,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但庭审中,被告当庭陈述:该协议是被告酒后,原告拿被告的手盖印,且当庭表示不同离婚。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及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资料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登记结婚;3、户籍资料一份,证明原、被告家庭关系4、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协议离婚情况。5、庭审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的其他事实。本院认为:周某某与李某某自愿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段时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起诉离婚后,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夫妻关系,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发林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被告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立蔓釜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被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