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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玲岳、王盛亚与王盛亚、王月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岳,王盛亚,王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91号原告:王玲岳。被告:王盛亚。被告:王月成。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玲岳与被告王盛亚、王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玲岳已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鞠云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