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海彬与李祖宁、吴永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彬,李祖宁,吴永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075-1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彬,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祖宁,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永接,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彬与被执行人李祖宁、吴永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祖宁、吴永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祖宁、吴永接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海彬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但是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李祖宁、吴永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亦查无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查无国土及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