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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古东晓与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东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吴兴红。原审被告:森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长永。原审被告:甘长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贷款人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