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73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和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