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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73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和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