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益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益珠,郑振武,唐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黄益珠。被执行人:郑振武。被执行人:唐国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号首层西面。法定代表人:叶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益珠与被执行人郑振武、唐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中法民四终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唐国强应向申请执行人黄益珠赔付47949.27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国强已按上述判决书规定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益珠人民币52949.27元元,并缴交本案执行费694元,申请执行人黄益珠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7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唐国强名下位于惠州市******************号房(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房地产权以及被执行人唐国强名下位于惠州市**********号房(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C*******号)的房地产权的查封。二、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中法民四终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 立 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 蔡 俊 威 搜索“”